人物履歷
歷任詔安縣太平鎮黨委書記,薌城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常山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龍海市委副書記。2009年5月,華安縣委副書記、縣長。2015年5月,漳州市衛生計生委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5年8月,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沈建平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罷免職務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罷免沈建平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漳州市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沈建平(正處級)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
2016年1月,日前,經中共漳州市委批准,漳州市紀委對漳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原書記沈建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沈建平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指定企業承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違規決定將大額財政資金出借給私營企業,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接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對華安縣政府騙取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漳州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徵得省紀委同意,報漳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沈建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訴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建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月19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16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沈建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並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清)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沈建平受賄所得人民幣九十一萬四千九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